香港道路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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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道路大典

道路工程Road works),泛指所有在道路上進行的各項工程。

香港的道路有雙重用途。它們一方面為車輛和行人提供通道,另一方面提供地下空間,以容納公用設施、鐵路或隧道系統。各工務部門和公用事業機構為了向市民提供更佳服務,不時要在路面進行工程,為上述各項系統進行改善、維修、擴建或拆卸工作。這些工程難免會佔用路面空間,及對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和阻礙。

為規管這類道路挖掘工程,現時任何在路政署管理的行車道或行人路進行挖掘工程,均須事先申領「挖掘准許證」。

道路維修保養[]

路政署負責公共道路和附屬道路設施(包括單車徑)的保養工作,並會定期派員巡查及進行不同規模的維修保養。

如接獲道路設施損毀的報告或在定期巡查勘察時發現道路設施損毀,路政署會按損毀情況盡快安排合適復修工作,以保障道路使用者安全。

挖掘准許証[]

為減低在道路進行挖掘工程對巿民及交通所造成的影響,香港現行挖掘及鋪路工程須按次序展開,不同承建商不能於同一路段同時開展工程。路政署設立了「挖掘准許証」(Excavation permit system)制度,以有效處理及協調挖掘工程申請,使各項工程有秩序及在符合公眾安全情況下進行。

挖掘准許證申請機構須就其工程與附近將會進行掘路的機構進行妥善協調,使毗鄰工程一併有序地進行,減少重覆掘路。工程倡議人在進行工程前,須先向路政署申請「挖掘准許証」;專營巴士公司如欲在個別巴士站建造候車亭,在取得運輸署批准後,可隨即向路政署申請挖掘准許證,以便展開有關工程。

路政署在審批有關申請時,會評估申請機構提出挖掘工程所需的施工時間是否合理;如有懷疑,署方會要求相關機構提供補充資料。准許證內條款訂明,工程倡議人在進行挖掘工程時,須遵守由路政署編定的《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準則》,以及按照署方標準圖則要求妥善放置臨時交通標誌及設施,例如在工程進行期間,須設置足夠警告燈、交通標誌及防護設備,以保障道路使用者安全。

監察制度[]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已於2004年修訂,以加強監察掘路工程,並盡量減少工程延誤和對公眾造成不便。根據條例第28章第10A(3)條,路政署可在收取適當訂明費用後,延長挖掘准許證有效期。

根據條例第28章第10U條,路政署署長可藉憲報刊登公告,經考慮因在任何街道上進行挖掘工作而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車路交通阻塞的「經濟成本」後,指定該條街道指定個別街道或其部分為「策略性街道」、「敏感街道」或「其他街道」。政府對那些沒有充分理由下延誤的掘路工程,因應所受影響街道等級,向持證人收取不同的額外費用,分別為每日18,000元、7,000元或1,500元,以抵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當局希望藉收費制度,鼓勵所有掘路工程倡議者更有效策劃和按時完成在公共道路進行的挖掘工程。

路政署轄下設有一支專責審核巡查隊和一支執行隊,前者確保掘路工程妥善進行;後者負責蒐集證據,就違反挖掘准許証條件的情況提出檢控。署方亦有監察所批的挖掘准許證工期是否合適或過長,通過不斷檢視和改善後,挖掘准許證平均施工日數已持續減少。2012年、2014年及 2016年的挖掘 准許證平均日數分別為88日、78日及67日,而2017年的數字更降至65日。

然而,審計署2018年揭發路政署未有盡力減少道路開掘次數,該署原本要協調挖掘同一路段30米範圍內的工程(如把不同挖掘工程合併在一個共同壕坑進行),而一般不會在3個月內向其他申請人就同一路段發出挖掘許可證,以免重複開挖。但路政署對於在同一地方但未合併的挖掘工程,只要申請人修訂工程時間表,使工程相隔3個月或以上,該署便會向其簽發挖掘准許證,結果有關工程只是推遲進行,道路開掘次數並沒有減少。[1]

對道路使用者影響[]

政府非常尊重公眾路權,若因公共工程需要而影響到一些現有行人小徑或行車路,就算這些小徑或車路並不是道路法例認可的正式馬路,政府都會在工程設計上提供改道或替代道路,不會隨便封路剝奪大眾使用道路的權利。

為了將不便之處盡量減少,以及確保道路安全,在進行任何道路工程之前,均須制定周詳計劃。根據路政署於1995年7月發出的《為交通敏感路線的道路工程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及禁止日間施工規定的指引》,路政署人員和顧問應在道路工程的規劃階段,評估進行工程對交通的預計影響,同時制訂合適臨時交通管理措施,以紓緩道路工程的交通影響。

工程項目如會影響交通,路政署需在設計階段進行交通影響評估,並向運輸署和警務處等相關各方,提交評估報告和臨時交通管理計劃建議,以徵詢 他們意見。因應道路工程而實施的各項臨時交通管制措施,均按照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所制訂的「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設計。在施工階段,當局會為工程項目成立「交通管理及聯絡小組」(Traffic Management and Liaison Group),成員通常包括運輸署、警務處、路政署、工程師、承建商、相關民政事務處和各公共交通機構代表。基於當前╱預計交通情況和充分考慮道路安全,對承建商建議的臨時交通安排加以考慮和提供意見,最後審批及通過。

在工程進行期間,運輸署、警務處及路政署持續監管臨時交通安排實施情況。若在有實施臨時交通管理及改道措施的路段或附近發生交通意外,路政署駐地盤監察人員會與承建商檢討有關措施,並與路政署及運輸署密切留意有關路段的交通情況,在有需要時和獲得交通管理及聯絡小組同意後作出改善措施,以確保工程不會對交通及巴士路線運作造成嚴重影響。

一般來說,有計劃下的道路工程會局部及分階段進行,承建商會封閉一部份路段,將工程對路面交通影響減至最低。不過,巴士站以至巴士總站的位置可能會臨時遷移,直至工程完成為止;巴士公司會在受影響車站張貼乘客通告行人指示牌,提醒乘客有關改動,指引往臨時巴士站。同時,巴士公司亦放置針對車長行車路線指示牌,指示他們駛往正確道路。

如遇緊急事故,如爆水管等嚴重事故而需進行緊急維修工程,或進行大型道路改善工程,巴士路線或需改道行駛,運輸署及巴士公司會預先通知市民。

水馬[]

政府在擴建、改善及維修公路時,會因應道路安全的需要設置防護欄,作為臨時行車道邊界的標示和工地防護之用。防護欄組合和個別組件的設計須符合適當國際標準,並考慮道路情況,例如車輛行駛速度,以及可抵受車輛撞擊的衝力,以減低因意外而可能造成的損毀及對道路工程人員、車輛司機、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的傷害。

根據外國及本地經驗,「塑膠水馬」(Plastic water-filled barrier)的設置及移除相當方便,它能在道路工程的臨時交通安排中充當合符規格且便於調度的防護欄,因此政府為水馬的規範作出指引,包括高度、顏色、反光度、夜間警告燈的裝置等,以確保交通安全。

水馬一般由可以循環再造的塑膠物料製造,便於重覆使用,而且購置水馬需要一定成本,因此承建商一般會在工程完成後,將水馬收回以供其他工程使用,而不會將其隨便棄置。在使用過程中損壞的水馬可供回收再造,政府在屯門望后石龍門路龍發街的環保園設立「塑膠資源再生中心」可接收不同塑膠廢物,包括已損壞的水馬在內作循環再造。

圖例[]

註釋及參考資料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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