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道路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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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道路大典


交通燈Traffic Lights),是指透過「交通燈號」(Traffic Light Signals)指示車輛駛過路口,或行人橫過馬路的儀器。

現時,本港市區超過九成交通燈都裝有電腦程式,因應各路口不同時段行人及車輛流量,設定不同交通燈號時間及週期。在非繁忙時段,交通燈會使用較短週期程式,以縮短行人等候時間及延長行人過路燈時段。

歷史[]

1968年,機電工程處引入第一批半電子化交通燈,取代由警員人手操作交通指揮亭[1]。此舉是本地交通系統一大進步,亦為香港引以為榮的公共交通系統奠下基礎。

自此以後,交通燈及其他道路上機電設施的維修保養服務由機電工程署負責,涵蓋全港所有交通燈、斑馬線黃波燈、行人過路燈的按鍵裝置及電子行人過路發聲裝置等設施。全港交通燈均有定期檢測及維修保養,確保正常運作,該署每半年檢測交通燈頭一次,其他設施則每年檢測一次。人手方面,除機電工程署約五十多名員工外,還有外判公司員工提供維修保養服務。

交通燈內的電燈[]

交通燈的運作,需要燈號能即時從熄滅狀態達至最光狀態。傳統式交通燈採用「白熾燈」,並不符合能源效益,而且日常電費佔運作費用的比例甚高。慳電膽不能符合這要求,但發光二極管式(LED)則可以符合此運作要求,同時達到相若能源效益。

「發光二極管電燈」以耗電量低見稱,採用發光二極管式交通燈一般較傳統式交通燈節省耗電量三分之二,而且設計使用年限較長,通常可用十年以上,傳統式交通燈則只可使用一年。採用發光二極管式交通燈可以減省運作和維修費用。這種交通燈不但耗電量較低,還可免卻進行預防和矯正維修時需要經常更換白熾燈燈泡,更具環保效益。[2]

運輸署自2000年起,積極留意發光二極管式交通燈的發展。隨著技術日漸進步,業界著力研發產品,發光二極管式交通燈近年質素大為提升,證實能與本港現有交通燈設備兼容。署方自2004年起推行試驗計劃,在全港約150個路口安裝發光二極管式交通燈,全部運作情況理想。隨後,全港採用白熾燈的交通燈悉數更換為LED交通燈。截至2011年11月,全港1807個設有交通燈的路口當中,約1300個(約72%)路口的交通燈已改為LED交通燈。

設計[]

交通燈之設計是在超過一定外力的情況下容許交通燈頭轉動,作用是當交通燈被車輛在意外中碰撞時,燈頭會轉動以卸掉部分碰擊力,減少直接對車輛的損壞和乘客的傷害,這是一種普遍使用的安全設計。

現時交通燈組件最少可抵禦相等於時速160公里風力,能應付一般烈風或暴風,但不排除有些超出設計能承受的陣風風力會令燈頭轉向。為減少這類事件發生的機會,機電工程署會在定期維修交通燈時,小心檢查燈頭所有組件。運輸署會不時檢討交通燈設計及維修安排,研究有否改善空間。

本港所有交通燈柱的結構均符合安全要求,不論採用「一柱一燈」或「一柱多燈」的設計,均可承受所有燈頭荷載及確保燈頭能抵禦一定風力。[3]

安裝位置[]

香港交通燈號主要安裝在停車線左右兩側及路口後右邊,亦有部分道路安裝懸掛式交通燈,或安裝在天橋上。

「一柱多燈(兩組或以上)」的設計是為在同一路面不同方向而來的車輛或行人,提供適當交通指示,有關交通燈之設計均是安全的。

燈號[]

交通燈號分為兩大部份,一部份是提示駕駛者,另一部份則提示行人。

行車燈號[]

行車燈號綠燈亮起時,駕駛者在安全情況下可以駛過路口。當紅燈亮着時,駕駛者應在「停車」線前停車。當黃燈亮起時,除非車輛過於接近路口,以致突然停車可能會引起交通意外,否則應該停車。

行車燈號一組三色,分成紅、黃、綠三色,次序如下:

  1. 紅色:必須在停車線前停車。
  2. 紅色加黃色:應繼續停止不動,準備在綠燈亮起及安全情況下駛過口。
  3. 綠色:可在安全情況下駛過路口。
  4. 黃色:應在停車線前停車,除非車輛過於接近停車線,以致不能安全地停下。

如唯一綠色燈號被綠色箭咀燈號代替,只准向箭咀指示方向行駛。有些路口設有兩組不同交通燈號,以控制不同行車線的車輛。司機須遵守適用於本身行車線的交通燈號。

附屬燈號[]

如交通燈附連俗稱「孭仔燈」的獨立綠色箭咀燈號,整枝交通燈運作如下:

  • 當綠色箭咀燈號亮起而紅色燈號仍然亮着時,表示在安全情況下,司機可依照適用於本身行車線箭咀燈號所示方向行駛,毋須理會其他燈號。
  • 綠色燈號亮着時,在安全情況下,司機可依照本身行車線方向行駛。
  • 如主燈號轉為綠色,則所有車輛可以前進,獨立綠色燈號可能同時熄滅。

燈號旁可能附有亮著不閃的標誌,如不可轉右、不可掉頭等,與一般道路交通標誌無異。

電車與輕鐵燈號[]

輕鐵燈號安裝在沿線 路面交匯處,以便 輕鐵列車安全地駛過路口,請參閱香港鐵路大典的條目。

衝紅燈[]

如司機因衝紅燈而釀成交通意外,警方可根據現行法例及視乎個別案情,控告司機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甚至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罪行。一經定罪,司機可被記違例駕駛分數、罰款、停牌及監禁。[4]

為了加強阻嚇司機衝燈,政府由2006年1月1日起,把衝燈的違例駕駛分數由三分提高至五分,定額罰款由450元增至600元。

衝紅燈攝影機[]

主條目: 衝紅燈攝影機

運輸署在多個交通黑點安裝衝紅燈攝影機,阻嚇違規駕駛者。署方會因應有關路段的交通意外記錄、涉事司機是否遵守交通燈號、警方觀察車輛在該路段衝紅燈的普遍程度、衝紅燈攝影機分佈和能否在區內起阻嚇作用,以及該路段是否適合安裝攝影機等因素,考慮安裝攝影機的建議。

如果地理環境因素許可,在一年內曾發生超過一宗涉及衝燈交通意外的路口,以及警方在日常巡邏時留意到一些有較多司機衝燈的路口,一般都會被納入為裝設衝紅燈攝影機的位置。

燈號控制過路處[]

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通稱「綠色人像過路處」,常見於車流頻繁的地區,通常會設置燈號控制的地面過路處,以減低涉及行人的交通意外風險。

當「綠色人像」燈號亮着時,如情況安全,行人便可橫過馬路。當「綠色人像」燈號閃動時,行人切勿開始橫過馬路,而正在橫過馬路的行人則可以繼續穩步前行,行人會有足夠時間,安全到達對面行人路或路中央的安全島。當「紅色人像」燈號亮着時,行人不可橫過馬路。

行人過路發聲裝置[]

運輸署陸續在全港行人過路燈的燈柱安裝黃色外殼的「電子行人過路發聲裝置」,以指定頻率及速度提示行人應否過路,附設過路按鈕或觸覺感應器,交通燈會在指定時間內轉為車輛停止及行人前進。[5]

這款黃色裝置共有兩種,一種為所有行人而設,而另一種則可為視障人士提供輔助。為所有行人而設的裝置附設行人過路按鍵功能,表面有一手掌印記及紅色燈罩。當行人以手輕觸其表面時,裝置會亮起紅色『請等候』的視訊,並發出聲響,確認已接收到有關的行人過路要求,然後,裝置會把行人過路的要求傳送到該路口的交通燈控制器,控制器便會盡快將行人過路燈號轉換為綠色,讓行人過路。這類按鍵裝置一般設於車輛流量高而人流比較少的路口,行人綠燈只會在行人按鍵後才亮起,以容許更多車輛通過路面。

至於輔助視障人士的裝置,其盒子的外殼全個為黃色,沒有按鍵及紅燈,底部則設有震動組件,以不同震動模式表達行人過路燈號狀態,配合安裝於行人過路燈下的發聲裝置,協助有需要的視障人士橫過馬路。震動組件亦可以幫助視障人士確定過路燈發聲裝置的正確位置,在過路處密集的路口尤其有用。

綠燈期長短[]

交通燈號的行人綠燈期分為「固定綠燈期」和「閃動綠燈期」兩部分。固定綠燈期的長短,視乎多個因素而定,包括車輛及行人流量、行人過路處寬度、地區環境等。舉例來說,如行人流量高,而過路處又鄰近老人中心,則行人固定綠燈期便會較長。至於閃動綠燈期的長短,則視乎過路處長度而定,目的是讓行人有充裕時間以正常步伐輕鬆橫過整條馬路。因此,行人過路處愈長,閃動綠燈期便愈長。

運輸署根據市民意見和投訴,定期在燈號控制交匯處進行調查,監察車輛和行人交通流量的轉變。如果由於新發展區落成或新增巴士路線等因素,令到交通流量出現變化,運輸署便會檢討燈號亮着時間,並視乎需要調整綠燈期的設定,確保行人和車輛都享有均衡燈號時間。

行人閃動綠燈倒數器[]

為減少在繁忙的燈號控制過路處出現人車爭路的情況,政府由2000年6月起,在荔枝角道彌敦道交界兩個過路處,試行裝設「行人閃動綠燈倒數器」。政府會根據試驗計劃結果,評估這類裝置的效用,並探討在本港裝設這類倒數器是否可行。[6]

2006年2月至10月期間,運輸署聯同香港城市大學曾就裝設於不同地區的15個試驗「綠色人像」閃動燈號倒數器進行研究。研究發現,由於行人對需要多少時間才能橫過馬路,往往有不同理解,因此,倒數器提供的倒數時間資料誘發行人在「綠色人像」燈號閃動時,仍冒險橫過馬路的反效果,令更多行人承受風險,對道路安全構成負面影響。運輸署以道路安全為大前題,由2007年7月起停止15個試點所設倒數器的運作,並向相關區議會屬下交通及運輸委員會闡釋研究結果和拆除倒數器的計劃,已停用的倒數器其後陸續拆除。[7]

圖集[]

註釋及參考資料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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